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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