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抽样检验,增加抽样检验频次: (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 (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 (四)产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种类的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有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