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 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种类;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以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