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食品的抽样检验: (一)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和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表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食用的; (五)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的; (六)传统节假日期间应节性的或者应季消费量大的; (七)已在其他地区造成健康危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在本地产生危害的; (八)其他需要作为抽样检验重点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