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检验管理,委托食品检验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实施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 检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条例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