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