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贮存环节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增加抽样检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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