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采用推荐性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但是应当作为开展风险监测、测算食品安全指数以及评估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