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八条 责任约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通报检查或者被举报的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了解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听取被约谈人员的说明; (三)给予警示、告诫,提出整改要求。 责任约谈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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