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第八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一)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食品购买费用的; (二)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有权依法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行业协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