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第八十四条 鼓励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组织开展相关食品检验检测,向成员单位公布本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报告; (三)根据行业特点协助和指导成员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推动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推行良好操作规范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五)参与相关食品深圳标准的制定,组织制定食品相关团体标准,指导协助成员单位制定食品相关企业标准,并协助监督相关标准的实施; (六)组织行业内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指导等方式对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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