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六条 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