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