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八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投诉、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甄别、分析和处理。 消费者实名举报并要求答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