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予以公开谴责: (一)逾期不答复函询的; (二)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