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组织食品安全比较试验、开展食品消费调查、发布投诉案件情况,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社会发布食品消费安全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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