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标准制定以及风险交流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