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报道。 媒体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有关媒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下列食品安全情况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答复: 商事登记和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产地证明、进口证明以及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经营食品所采用的标准;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