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六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下列食品安全监督活动: (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