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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