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委员会,由食品、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环境生态、检疫防疫、营养学、新闻传播、法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和市民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制定和修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发布食品安全指数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关注食品安全动态,跟踪、分析食品安全热点舆情和突发事件,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三)开展食品安全专题研究; (四)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 (五)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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