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