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相关标准或者规范; (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