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