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巡查登记; (二)现场快速检测; (三)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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