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