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督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工作证件。 食品安全督导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