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经贸信息、卫生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