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及时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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