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评议、考核和评价的标准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