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公开传播,或者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的涉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正在或者可能危害公众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开澄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