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主要食品输出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下列联动工作机制: (一)互通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 (二)完善食品输出地生产记录、标识管理、质量标准、信用档案和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制度; (三)推动风险交流、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等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供深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