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