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政府监管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