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