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21日公布的《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重新划定前,仍执行1992年2月1日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