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