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环境倮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