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拟定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服务范围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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