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物业承接查验规范,明确承接查验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共同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共同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共同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共同进行物业承接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