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分摊已列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下列费用:
(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业主分摊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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