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申报检验。物业服务人应当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在委托维修保养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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