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配套建设供水设施设备。供水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建住宅小区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供水设施设备的,应当逐步推进分户计量装置等供水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安装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管理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供水企业。决定移交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整改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小区安装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管理权没有进行移交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移交的,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电费的支付,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在移交协议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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