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项目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与原物业服务人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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