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2-07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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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物业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有效结合,根据... 第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 第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 第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 第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市场... 第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社区或者行政村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物业服务人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编... 第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县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以住宅... 第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收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业... 第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表决事项。... 第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 职责: (一)依照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依法通过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第二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 第二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签订履职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 第二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 第二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由居民委员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 第二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并将更换后的... 第三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 第三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 第三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街...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 第三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服务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解散或者无法正常经... 第三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物业承接查验规范,明确承接查验的... 第三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 第三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分摊已列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下列... 第三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 第三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新建住宅小区应当... 第四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查验、移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 第四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 第四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做好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应急预选库,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 第四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公序良俗以及当地... 第四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饲养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即时清除动物在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签订... 第四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 第五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除法定或者约定应当由建设... 第五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 第五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房地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 第五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 第五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 第五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 第五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前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 第六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第六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办理查验、移交,或者拒绝、拖延办理项目交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六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 第六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 第六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第六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第六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