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签订履职承诺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八)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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