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保管。
拒不移交前款所述资料、印章等物品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按规定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拒不移交前款所述资料、印章等物品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按规定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