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资料等,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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