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组成。业主代表的具体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居民委员会代表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中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设副主任一至两名,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业主代表中指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