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办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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